为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之一,拾金不昧,通常包含着不以归还或上交拾得物牟利的含义。但我认为,拾金不昧可以有偿。原因何在?
如果物权法从法律上规定“拾金不昧”,其含义便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一是拾金不昧已成为一种法律义务,违反义务将导致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二是拾金不昧可以不再是一个绝对无偿的行为,拾得人有权主张合理报酬及其他权利。
现代社会的法律通常追求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一般不强制规定谁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既然拾得人有义务归还或上交拾得物,那么,失主作为拾得人履行义务的受益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在物权法中应当规定失主的支付报酬义务。而且,这种支付报酬的义务不会影响拾金不昧本身的道德价值。
法律,只能以道德的底线作为规定的依据,不应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否则会抬高守法的成本和效率;同时,法律也不限制人们追求较高的道德境界,拾得人有权主张合理报酬及其他权利,却不一定实际主张合理报酬及其他权利,这应由拾得人自己作出选择。即使拾得人主张了合理报酬及其他权利,也不能说拾得人不道德,任何守法行为都是道德的,因为至少他拾金而没有昧。
从法律视角来看,拾得人应是有权利也有义务。
我建议,立法者应当支持拾得人的三项权利:要求支付合理报酬;要求补偿合理开支;要求取得招领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依法不归国家所有的拾得物的所有权。
拾得人的义务同样也要明确:拾得人应将拾得物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失主领取,或将遗失物上交给民政机关。
如果物权法能够这样规定,既可以督促拾金不昧,又可以鼓励人们拾金并拾而不昧,以减少物的浪费和拾金而昧的违法行为。当然,补偿不是漫天要价,要合理、适当。毕竟,拾金不昧不是为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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