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如题所述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通过该规定看,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通过实践看,该证明材料可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工资表、考勤表亦或是证人证言,而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从而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决定。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对劳动关系确认,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就都要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那么,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没有意义了。所以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看,劳动者提供的只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至于该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都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确认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是是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也就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存在疑难复杂情节,在法律适用上争议较大。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最大程度上缩短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的时间,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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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0
只有仲裁委员会才有权认定。上海律师孙学龙希望能够帮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8-04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结论一旦生效(含行政诉讼胜诉),则在劳动者以此为依据主张其他劳动权利的民事诉讼中,民事法庭不能质疑上述结论的效力,而应当以上述结论作为依据展开审理工作。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那么劳动关系的确认就纳入到“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审程序,民事法庭拥有确认劳动关系的终局权力。
第3个回答  2015-10-10
有权利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