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国公检法专家、及全社会各位律师好!
我在超市一楼改造拆除场合、但超市二楼营业,当时我从二楼下到一楼走到侧门出口附近,看到零乱的地上、且在行人的地上,一个“旧的小的电子理疗仪”,我就弯下腰伸出手捡起带回家了,且傍边有监控证明。后丢失人报110,由监控找到我,我马上完好的退还给民警转给失主。价值由有关部门鉴定不到1千元。但报110笔录4千多元(原门店传销价)能按盗窃财物犯罪,或行政处罚?
楼主所说如果是真实的,依照法律规定,这样的事情是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
捡拾到的旧物品,应当以其实际情况划价,不能用新品或者商品的销售价计价。这是公安机关处理问题的原则。
至于行政处罚的问题,因为法律规定比较繁杂,而且各地的执行细则也有区别,不好一概而论。但是,按楼主叙述的情况,也不宜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当然,楼主作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再次,非常感谢您这位好心善良专家律师:
由于“冤假刑事盗窃财物犯罪”案件,
现在,我在家庭,家族里,我在社会上,我在各种切身利益上,处处受到严重损害和侵害,都说我在公安机关里(联网上)有刑事盗窃财物犯罪记录。都对我躲避远离,或拒绝……。 请问,我的案件在原办案派出所如何做申请:能不能在行政拘留里取消刑事盗窃财物犯罪案件?求请求您指引。感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