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改姓名是否和也要经过生父或生母的同意吗?

如果不能改,加一个曾用名可以吗?

一,不需要。
二,婚姻法只规定了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姓名更改需要得到非抚养父母的同意。
三,现实情况中,非婚生子女如果跟母亲生活,往往随母姓,母亲结婚将孩子改成继父姓氏不需要亲生父亲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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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笔者认为,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改名是属于公民的姓名权,是基本的权利之一,不受任何人侵害,如果该非婚子女不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人是年满18周岁),需要经过监护人同意,与是不是生父或者是生母无关,只要是经过监护人同间即可(关键是监护人,要是生父或者生母是监护人就得经过他们同意).
如果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那么自己可以充分享有这个权利,想叫什么就叫什么吧!即使百家姓没有,也可以叫,所谓了!但是楼下说得对,还得不违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可以恶意的改名换姓,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侵害,还要尊重社会公德,也就是公平与公序良俗这两个基本原则,因为我国民事法律本身就有很多问题,不健全,所以有很多事情都是模糊的,哈哈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09-01
如果你成年了,自己改就可以,不用任何人同意,不过当然不能违背社会公益良俗,你总不能叫毛泽东吧~
第3个回答  2006-09-01
当然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
第4个回答  200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