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北京大兴庞各庄的,拆迁补偿130万算多算少?

一共455平米的院子,一共14间房的建筑面积212平米,拆迁区位补偿3250元/平米,房屋补偿950元/平米,总面积减去25%后一共算起来给了130万,少吗?
是小城镇改造,在这里建个小区。
回迁房是4999元/平米,弄不清是政府还是开发商………………

朋友们,北京市开始开发大兴区庞各庄镇了,规划重建本是大家高兴的事情
但是,却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甚至酿成,出现死人的现象,而且还不让上访,一切上访的都要被当地政府个别人给扣押。
还有在庞各庄镇官网上登出虚假网络信息:如建国前老党员王震山提前搬迁,结果没人知道,老爷子差点被人给气死了,当时老人一听补偿款3250元/平米,而回签房屋要4999元/平米,老人就说了, 你们提出的我们不能接受,这不是坑我们吗。
还有,社员没有话语权,他们总是在你一张嘴,就制止你不让说话,你提出不明白的,他们也不解答,还有在对本村人员在政府里任职的人员实施缄口令,如果谁透露了补偿信息,就革谁的职,还用金钱做封口费,
可是没有不透风的墙,实际补偿价格,政府给的是9000元/平米,而到老百姓受理却变成了3250元/平米,
而且,只要负责 劝说搬迁的政府人员每人奖励60万元,而相同的房子,他们的补偿就超过300多万,而老百姓的房子只有150万,有的甚至还不到,以至于,有人自杀,现在尸体还停在大兴区等待尸检。。。。。给个说发吧,真的 ,被政府里的一些害群之马坏了我们党的形象,不是又要引发分裂主义钻我们的空子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2-03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文件号:]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二○○三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十条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因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贫困山区农民搬迁以及因地质灾害移民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2个回答  2009-11-27
拆迁总赔款=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原房作价+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基础数据采集 一亩 667 平米
宅基地面积 324 平米
(粉红色单元格请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填写) 实际建筑面积 256 平米
0.4亩 267 平米
0.4亩的75% 200.25 平米
0.6亩 400.2 平米
原房作价 600 元
拆迁配合奖 50000 搬迁期的第一阶段(前1/3时段),1为第一阶段
50000 搬迁期的第二阶段(中1/3时段),B10一栏请填写进入第二阶段后的天数
50000 搬迁期的第三阶段(后1/3时段),B11一栏请填写进入第三阶段后的天数
提前搬家天数 10 按实际填写提前搬家天数
安置房单价 4900 按实际填写楼房单价

项目 单价 数量(面积或天数) 合计 备注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3250 267 867750 小于等于0.4亩(折合267平米)
1625 57 92625 大于0.4小于0.6亩部分的赔款
0 -76.2 0 0.6亩以上部分不给赔偿
原房作价 600 256 153600 按最高标准600算,根据实际标准填写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950 200.25 190237.5 宅基地面积0.4亩以下(含0.4亩),实际建筑面积在75%以内的部分
475 55.75 26481.25 宅基地面积0.4亩以下(含0.4亩),实际建筑面积超出75%以上的部分
475 -11 -5225 宅基地面积0.4亩以上至0.6亩部分,实际建筑面积超出0.4亩以上的部分
0 -144.2 0 实际建筑面积超出0.6亩以上的部分不给赔偿
特殊奖励 1200 -55.75 -66900 宅基地面积在0.4亩以下(含0.4亩),实际建筑面积不足75%的部分
800 55.75 44600 实际建筑面积超过75%且不足0.4亩(含0.4亩)的部分
800 133.2 106560 宅基地面积0.4亩至0.6亩(含0.6亩)的部分 你家在这范围就填写800
300 -76.2 -22860 0.6亩以上部分
拆迁配合奖 50000 按照你家的实际情况将相应阶段的价格填入
提前搬家奖 200 10 2000 按最高10天算
搬家补助费 15 243 3645 按宅基地的75%算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500 0 0 请填写实际经营面积
房屋周转费 7 200 37800 数量一栏填写你所购安置房的面积,周转期按27个月算(既2年零3个月)

最终所获总赔偿款 1575298.75 以价格已排除合计中为负数的部分,是实际总额
净剩利润 595298.75 此价格为你购买安置房后的净剩价,安置房按4900元/平米算
第3个回答  2009-11-21
补偿费不知道高低,但回迁房子是5000来块,可够高的,具了解当地的纯商品房也不过如此价格,如再被限制买房子套数或面积,那就大大有问题了。一个能买到纯商品房的价格,却被限制了购买的面积或套数,只能说,回迁房子贵大了或补偿太少了。如果买以前同样面积的房子,好象还要自己掏腰包搞搞装修,相当没有任何补偿给你。还占了你的地,折腾了你搬家,而且再不是永久宅基地而是70年使用权了。不管是政府还是开发商搞的,按你这补偿标准,有点亏。
第4个回答  2009-11-21
广东胡律师:

130万对于你这个面积的拆迁补偿算是不错了,要不对也是要看拆迁补偿的标准有没有少,这个要去你们当地国土局咨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