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正式劳动合同。在满一年的时候,公司提出还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为了创建更和诣的劳动关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2008年7月1日签订之《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止。
劳动合同书第11条(一)中记载的金额3000元,由基本工资+工种工资+资格工资构成。具体构成如下:基本工资1800元、工种工资500元、资格工资700元。
其中基本工资固定不变,其他劳动报酬按甲方的《就业规则》、《工资制定》等规章制度进行调整。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为税前收入。
三、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评价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情况、岗位变化、职务调整等内容调整乙方的上述其他劳动报酬,但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甲方制度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本补充协议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解释,是《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与《劳动合同》有不一致的约定时,本协议优先适用。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请问如果同意签订这份补充协议,那么以后公司想降低我的工资,只要不低于1800元,是不是就是合法的?而我也不可以拒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