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去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全部义务。可是现在死者家属又在法院起诉追加赔偿额,而我也可能要再支付一部分保险免陪的费用。请教。。我该怎么办。。谢谢!!
谢谢大家的答复!我现在把详情再说一下。由于受害人家属未能提供受害者的城市打工人员身份证明,因而只能按照农村人员调解赔偿,包括1医疗费2丧葬费3死亡赔偿金4被抚养人(死者母亲)生活费5办理丧葬期间费用6财产损失费 合计10万多(实际保险赔付9万多)出于人道考虑我自己又赔偿3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不赔)以了结此事故(我自己合计支付3.5万多)。现在受害者家属委托律师去开据了几个受害者的城市打工人员身份证明,以(原文):1原告一(死者妻子)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虽在交警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但其对死者的身份及应得赔偿款的数额存在重大误解;2原告一和被告一(司机)签订调解协议时,原告二(死者母亲)原告三(死者儿子)均未参与,也未授权他人代理参与;3死者XX虽系农村户口,但其自94年开始一直在成都从事非农劳动,xx死亡前在成都市居住、并在xxxx上班已达一年以上。应按照城镇人口计算赔偿金额。因此,原告一和被告一达成调解协议时,因重大误解对死亡赔偿金额计算有误,而原告二和原告三未参与调解,其作为死者家属应得到的赔偿没有确认。。。以此理由要求单独变更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通事故达成调解书后,事故双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