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已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
  (三)高产、稳产农田和列入改造计划中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教学、科研的试验用地和农作物良种培育基地;
  (五)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三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
  (三)一、二级基本农田以外,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其他耕地。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区逐块定位、划界,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并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第九条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保护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书面形式将保护地块的位置、面积告知土地承包户,并明确保护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
  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和等级。占用二、三级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还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必须经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税费外,并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下列标准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按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2倍缴纳;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5倍缴纳;
  (三)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的,按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缴纳。
  属于国家、省、市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交通、能源、国防军工等重点建设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