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的区分标准

如题所述

      一 、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立法是依法进行的。
      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不能是授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不能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主体限于高层行政机关。
      只有下列行政机关有权立法:国务院、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
      三、行政立法是依法进行
      1.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一般原则,由行政机关行使则是一种例外和补充。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授权依据。
      2.行政立法是一种从属性立法,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行政立法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法规和规章从属于法律。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依据:根据立法权的取得方式不同:
      1.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通过职权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不能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与创制型立法
      依据: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1.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执行性立法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授权而进行,但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所要执行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规范的内容。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规范失效后也不能独立存在。
      2.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其中,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即在还没有相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政主体运用《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称为自主性立法。为了变通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称为补充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应以法律、法规的授权为根据,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不因授权法律、法规的消灭而当然消灭,只要不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具有法律效力。
      (三)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依据: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简称中央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简称地方立法)。
      1.中央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所进行的行政立法,都是中央立法。中央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2.地方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所进行的行政立法,都是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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