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责任主体什么部门变更太仓

如题所述

五方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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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30
五方责任主体什么部门变更太仓。
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相继出台了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规范人员变更条件及流程的相关文件,旨在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同时,我局印发的《关于优化绍兴市本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的通知》(绍市建设〔2019〕147号)中并未明确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此三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的变更流程,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特编制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通知。
三、制定过程
我局通过工地实地走访等方式就我市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听取相关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等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浙江省的市场行为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经认真梳理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后,起草了本通知。并征求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局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起草内容的主要出发点:一是对于原先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尽完善之处予以补充规定和明确;二是对于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已经明确,但实际工作中发现执行不到位的要求给予重新明确。
本通知主要内容概要:一是对各方责任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二是对必须进行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特殊情况予以明确;三是对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备案流程、变更备案主管部门、备案过程中需要核查的材料予以明确。
五、适用范围
适用项目: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适用人员: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即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六、施行日期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2个回答  2022-11-24
五方责任主体什么部门变更太仓
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相继出台了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规范人员变更条件及流程的相关文件,旨在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同时,我局印发的《关于优化绍兴市本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的通知》(绍市建设〔2019〕147号)中并未明确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此三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的变更流程,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特编制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通知。
三、制定过程
我局通过工地实地走访等方式就我市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听取相关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等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浙江省的市场行为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经认真梳理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后,起草了本通知。并征求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局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起草内容的主要出发点:一是对于原先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尽完善之处予以补充规定和明确;二是对于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已经明确,但实际工作中发现执行不到位的要求给予重新明确。
本通知主要内容概要:一是对各方责任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二是对必须进行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特殊情况予以明确;三是对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备案流程、变更备案主管部门、备案过程中需要核查的材料予以明确。
五、适用范围
适用项目: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适用人员: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即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六、施行日期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毛红卫/郑建红
联系方式:0575-85129106
第3个回答  2022-11-24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相继出台了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规范人员变更条件及流程的相关文件,旨在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同时,我局印发的《关于优化绍兴市本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的通知》(绍市建设〔2019〕147号)中并未明确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此三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的变更流程,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特编制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通知。
三、制定过程
我局通过工地实地走访等方式就我市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听取相关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等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浙江省的市场行为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经认真梳理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后,起草了本通知。并征求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局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起草内容的主要出发点:一是对于原先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尽完善之处予以补充规定和明确;二是对于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已经明确,但实际工作中发现执行不到位的要求给予重新明确。
本通知主要内容概要:一是对各方责任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二是对必须进行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特殊情况予以明确;三是对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备案流程、变更备案主管部门、备案过程中需要核查的材料予以明确。
五、适用范围
适用项目: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适用人员: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即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六、施行日期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毛红卫/郑建红
联系方式:0575-85129106 
第4个回答  2022-11-24
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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