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项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奖金。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 、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救济性款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 抚恤金; (5)保险赔款。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 转业 复员费。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 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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