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电话打不通,法院就没办法了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被告不接电话,法院是有办法处理的。法律文书会以快递的形式送达,并且也只以法律文书的送达为准,如果被告人仍拒收可以公告送达等,如果被告人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告不来或者电话能否接通并不影响法院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的推进。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还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情况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机动车辆、基金、证券理财等账户以及其他财产,对于银行存款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在线扣划,被执行人的钱自动就到法院账户,然后执行法官就会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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