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被擅用,易烊千玺工作室发声明是怎么回事?

如题所述

据媒体报道,1月27日,易烊千玺工作室转发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一则律师证明,并配文:“我们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坚决追责到底!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上当受骗!”

文中表示,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受易烊千玺工作室之委托,针对某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涉嫌严重侵犯易烊千玺肖像权、姓名权一事,发布本律师声明。网络中有大量微商擅用易烊千玺肖像、姓名,误导公众认为易烊千玺与该品牌存在商业代言合作关系。

相关涉嫌侵权行为至今仍未停止,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取证,并将涉嫌侵权主体诉至法院。该律师事务所受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务必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广告真伪,避免因被虚假广告误导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扩展资料:

肖像权的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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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18

身为艺人总是备受关注的,如TFBOYS三位成员,从学生时代开始,就因为出道而备受关注,一举一动都曾引发过热议。

易烊千玺备受困扰,因为他的肖像权受到了恶意侵犯,对于一些过分明显的举动,易烊千玺工作发声明维护了易烊千玺的相关权益:“我们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方的一切责任,坚决追责到底,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上当受骗。”

声明内容显示:绽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伟仕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涉嫌严重侵犯易烊千玺先生肖像权、姓名权,擅用其肖像、姓名进行欺诈性宣传的涉嫌违法情况,在本律师事务所受委托多次正告后,相关涉嫌侵权行为至今未停止,本律师事务所已依法取证完毕,并将即刻启动法律追责程序。“

事情经过也很简单,即易烊千玺这边并未授权,但是相关公司擅自用易烊千玺的照片和姓名来进行诱导性的销售,指向性很强,为此侵犯了易烊千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在多次警告后仍未更改,可以说行为很恶劣了,属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依旧坚持犯错,令人无语至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2个回答  2021-02-20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由于《民法典》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因此,如果这些摄影作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并展览的,原则上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但同时《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实施行为,如果属于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第3个回答  2021-02-21
相关法律有很多,比如说《民法典》第1020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损失,也涉及相关法律,比如说,《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规定。
第4个回答  2021-02-22
与肖像权相关的法律有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0条,广告法第25条和广告法第47条,还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9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