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所谓的“一口价”黄金是指不按克数来计算价钱,而是按件定价售卖:
一般来说“一口价”黄金饰品的价值要贵过其本身克数的价值。“一口金”黄金饰品往往有特殊工艺造型,款式丰富,有设计感,很容易引起消费者,金店在销售时也会以“精品黄金”、“硬金”等作为卖点。
金店销售的“一口金”黄金饰品时,往往只写价格,不标注克重,在售卖时承诺可以换购,当消费者真要换购时,各种五花八门的折旧费、损耗费就出来了。
如此一来,消费者很容易与金店发生“纠纷”。根据上海市消保委统计数据显示,在首饰类投诉中,70%左右是黄金饰品的投诉,其中涉及“一口价”黄金饰品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