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8条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关于本条当中“参与表决”的理解,目前民法典尚未出台对应的司法解释,目前至少有两种理解:

一是投票表决才算参与表决,未投票不算参与表决;

二是表决票送达后,无论是否投票都算参与表决。

1、对应第一种理解,投票表决才算参与表决,业主大会的召开门槛是比《物权法》提高了,这不符合《民法典》立法原意,民法典关于业主大会这部分的修改,本意是降低业主大会召开难度,没有理由提高门槛。

2、对应第二种理解,表决票送达,即算参与表决,似乎更符合《民法典》立法原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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