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起诉状
原告:宣城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宣州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xxx,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xx市叠嶂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赵xx,任局长职务
第三人:陈xx,男,汉族,19xx年11月14日出生,住xx市宣州区五星乡xx村xx组12号,联系电话:1356422xxxx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宣城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