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如题所述

民法典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如果自己证据不足或者难以获取,可要求对方出具证明。对方未能提供证明,视为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被告只需要进行抗辩。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难以获得必要证据,导致证明难度大,这时候就需要依靠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如果自己证据不足或者难以获取,可要求对方出具证明。对方未能提供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与事实关系不大,视为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如果原告主张的事实确实存在,但难以收集证据,可以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来证明是否属实。如果被告不能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就将面临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而仅限于一些特定的案件类型,例如侵权、合同纠纷等。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仍然需要根据原告和被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举证。

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与事实关系不大,该怎么办?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与事实关系不大,或者无法证明与争议事实的关系,则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决定。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缓解原告因无法获得证据而证明困难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如果自己证据不足或者难以获取,可要求对方出具证明。对方未能提供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与事实关系不大的,视为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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