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帮忙~

如题所述

简单地说,主要责任在于陈某,物业承担次要责任,两者都需赔偿。以下案例或对您有所启发:
1. 高空抛物行为往往由单一肇事者造成,但确定肇事者身份是此类案件中最常见、最复杂,也最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由于抛物者难以追踪,受害方常常对楼内所有居民及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这在我国已有不少案例。
2. 在我国,已有因高空抛物导致多人被诉的案件,并已有判决先例,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包括:
- 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郝某在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行走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昏。一审判结果: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点评:有嫌疑者共同承担责任。
- 瓷片案:2007年1月,毛太太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时,被一块高空抛落的瓷片击中。受害方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18户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行为并非18户人共同实施,应属普通侵权,应找到具体侵权者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到扔瓷片者,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点评:法院不支持索赔请求。
- 玻璃案: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在一幢名为“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下行走时,被一块方形玻璃砸死。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判决结果:一审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点评:管理不善者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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