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保守国家秘密;
3、联系群众;
4、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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