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文学是审美的艺术?

如题所述

文学是审美的艺术的理解是中华美学讲求托物言志、寓理于情,讲求言简意赅、凝炼节制,讲求神形兼备、意境深远,强调知、情、意、行相统一。民族美学精神其实是文学与音乐、绘画、戏剧、雕塑、舞蹈、书法、影视等艺术门类共同具有的特征。

那么文学独特在哪里呢?

美从根本上说是事物的一种价值属性,审美是人类特有的活动。可以说美存在于人类的审美活动中,没有审美活动也就没有美。

所谓审美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对事物进行判断,判断是美的还是丑的。但是判断需要一个评判标准,这个标准就需要通过文学去建立。文学作为审美艺术的特征主要体现为情感性、形象性和超越性。

审美价值不是概念化的实用性表达而是个体情感认知自由协调后可以普遍传达和交流的使人情感愉悦的活动体验。因此情理交融就显得十分必要。

如果说文学形象带有作者本人强烈的情感倾向,那么得到大众认可的佳作一定在抒发感情的同时反应了社会生活的特性。文学的情感性侧重于就审美主体即我们个人而言,文学的形象性则偏重于从审美对象即作品本身来说。

文学形象是具体可感的,有创造性、有生气、有意蕴的形象更是文学作品主要的艺术价值所在。因此文学形象比社会生活中的真实形象更集中更典型,更能体现人类生活和精神的多样性、深刻性。

我们常说现在读鲁迅的作品会心生感慨,百年前的作品到现在也不过时。我们在豆腐西施身上可以看见很多市井烟火气,在孔乙己身上又能看见许多读书人的困局。这不仅是因为鲁迅的作品具有强烈的形象性也是因为鲁迅的作品是对社会现实关系和自我的超越。

文学审美具有超越性,超越自然,超越社会现实,更超越自我。正是因为这样的超越,才会有“山不在高,有仙则灵;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惟吾德馨”,才会有“众人皆醉我独醒,举世皆浊我独清”。

审美艺术是直观与认识、情感与理性的相互统一,这就使其有了需要遵循的规律,不能简单拼凑,机械相加。而审美艺术的良性发展会推动文学作品向优秀的方向发展,更能传递向善向美的价值观,满足大众的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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