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此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单位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占一定比例的建设项目等。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执行、决算和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协助审计工作,项目单位应进行内部审计。审计机关需保证审计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确定审计重点并编制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范围由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授权或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程序执行、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工程造价控制、设备材料管理、竣工决算、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审计机关可对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具有资料要求、检查、取证等权限。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需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审计结果需及时报告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审计结果依法公布,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审计机关应确保审计质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需采取公平竞争方式。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需据实结算,多付部分需收回或依法收缴。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人员违法行为由审计机关停止工作并依法追责。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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