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强制规定,以哈尔滨市为例。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 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新农合基金。 农村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财政所缴纳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的费用。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参加新农合的,其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资助。
扩展资料: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12%。
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1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8%,剩余部分的医疗费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待遇,根据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变化情况相应调整。调整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