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患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如题所述

医疗纠纷中患方的权利:

1、生命权

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

2、身体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4、平等的基本医疗权

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的法律基础。

5、知情权

(1)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订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

(2)患者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物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用法、用量。

(3)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病历资料。

(4)患者有权知道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药品的收费标准

(5)患者有权利知道医院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各项规定,以及自身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书面介绍,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关规定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6)患者有权利核对其医疗费用发票,也有权利要求医院对发票予以适当的说明。

6、决定权

(1)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

(2)患者在任何医疗处置和、或治疗前,医生应告知其有关的详情:包括目的、危险性、其他可选择的方法等,以帮助患者作出决定。

(3)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如果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生的意见,患者有权向医生提出会诊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医生或医疗机构咨询。

(4)患者对于手术中切除的器官、组织,遗体的使用有决定权。

(5)患者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医学研究计划。医院方面必须事先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才会请患者参加医院所进行的医学研究计划。院方也必须事先向患者解释清楚研究计划各方面的详情。

7、保护隐私权

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

8、患者的求偿权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

医疗纠纷中患方的义务:

1、注意收集一些证据资料。目前医疗损害的司法处理程序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实行举证倒置,但患方仍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和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证明患者的身份、收入和财产状况,有的还要证明患者扶养的人的有关情况,所以收集证据对患方仍是十分重要的。

2、足额支付医疗费以完成患方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义务,避免承担民事合同的法上责任。

3、及时签字同意尸检以保证尸检顺利进行,避免因不签字同意尸检导致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而承担责任。

4、及时把尸体移放医疗机构的太平间并及时处理尸体。尸体存放太平间不得超过2周。因处理尸体问题,患方还应注意不要自己触犯侮辱尸体罪。

5、不能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尸检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尸检工作人员。

6、接到医学会有关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时,要在lO日内提交自己保管的门诊病历材料、书面陈述意见书或者答辩书等。

7、接受和配合医学会的调查取证,注意避免因自己的不配合导致影响鉴定而承担责任。

8、注意遵守法律。要按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那种本来自己是受害人,因用过激行为维权,结果不但合法权益未得保护,反而变成侵权人甚至违法犯罪的悲剧。

扩展资料:

医疗纠纷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

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

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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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权利:得到周到、舒适和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权知晓医疗小组组成人员。得到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治疗结果(包括意外情况、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入院时,请签署告知及授权委托书。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法律分析
患者的权利:得到周到、舒适和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权知晓医疗小组组成人员。得到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治疗结果(包括意外情况)、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入院时,请签署告知及授权委托书。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制定和实施治疗计划,参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包括终止抢救和停止生命支持治疗的选择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选择拒绝治疗或选择自动出院,但无权要求不恰当或医学上尚不可能的治疗或服务。同意或拒绝与治疗相关科研项目。要求医院在其服务范围内,对其合理的服务需求作出适当的反应。要求个人隐私得到尊重和保护。医院在进行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时要满足患者合理的隐私需求,如病房内使用床帘;与患者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必须得到患者同意方可在场。要求个人保密以及与治疗有关的所有内容及记录等信息,相关人员调阅病历时,遵守病历调用、复印制度。
患者的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悖的信息。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2个回答  2018-03-13
一、权利:  (1)封存和复印病历。病历资料是整个医疗行为的原始记录,是医疗纠纷的关键证据。所谓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客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两大类。客观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待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主观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病历资料由医方创制管理和保存。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有可能利用保管病历的便利为逃避责任而对病历资料进行伪造涂改隐匿销毁。为确保病历资料的内容原始客观真实,患方及时向医方提出封存相关病案包括主观客观病历在内的全部病历资料极为重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资料医疗费用清单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在内的全部客观病历资料,医方应当提供并加盖证明印章,不能拒绝患者的这一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患方应当在场。根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在内的全部主观病历资料虽然未明确允许患者复印或复制,但明确规定应当有患方在场封存后再由医方保管(抢救急危患者之际一般无法及时书写病历,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所以封存时间应留有至少6小时的余地)。  (2)封存现场实物。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应当提出与医方共同对现场实物按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封存后再由医方保管。现场实物开封时必须有患方在场,需检验的,也要由双方共同委托获得法律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时由卫生局指定。  (3)防止损害扩大。患者因医疗过错遭受人身损害的,患方应当及时向医方提出,并要求医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损害或减轻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根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方必须立即作为。已经造成患者伤残的,患方应及时向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判断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从而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并进一步判断医方的民事责仼。  (4)申请尸检。医疗纠纷的患者死亡的,对死因不能确定或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到7日)进行尸体检验。所谓尸检,即尸体解剖,是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患者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患者伤残或者死亡,从医学科学上看,存在多种可能原因,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患者原发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的可能,也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直接造成的可能,也有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能,还有其他原因的可能。通过病理解剖运用科学方法查明死因,目的是要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并确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死亡的事实。查明了真正死因,对于患者,死得瞑目;对亲属和医方,也了却一桩心事;而对于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更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患者家属如对死因有异议,应及时向医方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局提出尸检要求,并在卫生局主持下和医方共同委托获得法律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司法鉴定机构有义务进行尸检。根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尸检必须经患者近亲属签字同意才能进行,患方可以有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患方如对尸检结论不服,可从原尸检机构索取相关尸检材料再委托其他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另行鉴定。  (5)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能会根据纠纷性质釆取不同的维权策略,但如想主张该医疗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法院聘请或当事人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就患者人身损害和医疗行为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经过分析研究后出具的医学结论性意见,是医学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证据,其证明力大于病历资料等其他书证和证人证言。医患双方达成协商解决纠纷但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度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未能达成共识,仍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关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单方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可以在起诉前向医方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局书面申请,也可在起诉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书面申请。卫生局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后,医学会要从已有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来组成鉴定专家组,此时患方要积极参加抽取专家人员。患方如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根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自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方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局收到再次鉴定的申请后7日内交由省级医学会负责。患方如对诉讼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且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仍可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6)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进行。根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家组适用回避规定,所以患方有权口头或书面对符合该条规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申请。此外,如专家有违反规定接受医方财物或其他利益,有权向医学会或有关部门举报。  (7)提出纠纷要求及解决办法。确定患者人身伤残或死亡是医疗过错所致后,患方即可向医方提出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协商(并非必经程序,属于当事人之间平等友好协商,如达成协议,靠当事人自愿履行),也可在l年内向医方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局提出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调解要求(并非必经程序,也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仅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立调解的行政程序,如调解达成协议,可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反映一定事实和诚信,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但无强制执行力),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是司法程序,法院的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患方提出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要视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或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来计算和确定(这两部法规定有所不同,前者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后者赔偿项目无死亡赔偿金,但2010年7月l日《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上述赔偿项目将会统一),才容易获得医方接受及法院支持,提出过高或过低要求都是不适当的。  二、义务:  (1)注意收集一些证据资料。目前医疗损害的司法处理程序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实行举证倒置,但患方仍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和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证明患者的身份收入和财产状况,有的还要证明患者扶养的人的有关情况,所以收集证据对患方仍是十分重要的。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是证明医患关糸成立的挂号单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可能的其他医疗机构有关的病历资料伤残鉴定资料尸检鉴定资料身份证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户口簿等及有关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鉴定费尸检鉴定费等等的正式发票。  (2)足额支付医疗费以完成患方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义务,避免承担民事合同的法上责任。  (3)及时签字同意尸检以保证尸检顺利进行,避免因不签字同意尸检导致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而承担责任。  (4)及时把尸体移放医疗机构的太平间并及时处理尸体。尸体存放太平间不得超过2周。因处理尸体问题,患方还应注意不要自己触犯侮辱尸体罪。  (5)不能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尸检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尸检工作人员。  (6)接到医学会有关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时,要在lO日内提交自己保管的门诊病历材料书面陈述意见书或者答辩书等。  (7)接受和配合医学会的调查取证,注意避免因自己的不配合导致影响鉴定而承担责任。  (8)注意遵守法律。要按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那种本来自己是受害人,因用过激行为维权,结果不但合法权益未得保护,反而变成侵权人甚至违法犯罪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