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前期已缴营业税,但2018年才来税务机关补开开票的如何处理

一纳税人2011年缴纳营业税,2012年审计决算。一直未来补开发票,2018年3月才来开票。国税要求征收增值税后才能开具,于是纳税人缴了增值税后,向地税机关申请退税。此业务如何受理,是否允许退税处理?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才来税务机关补开发票是不可以补开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七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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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03
你这种情况已经不能要求地税局退营业税了。因为本来此项业务就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只是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2016年5月1日起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已经缴纳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用缴纳增值税,后又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前。其后再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就必须缴纳增值税。以前的营业税不能退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2-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可以开具,并没有期限
第3个回答  2018-05-03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详情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