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司没有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离职

因工伤休息两个多月,已做工伤认定,公司只发我基本工资,如果我已公司没有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公司赔偿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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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认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在实践操作中,就遇到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人员提供两家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假休息单是否均予以认可?工伤人员提供的病假单是否需要病例资料相配套?如果工伤人员无法提供病假休息单,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以及停工留薪期中的原福利待遇如何理解?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由于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及工资标准的理解不同,因此而产生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列入到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之中,表明停工留薪期工资为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并未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同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是基于劳动者工伤休息而到得的待遇,不同于通常意义上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简单得将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情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法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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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就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而且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个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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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30
如果是你主动离职的话,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没有赔偿,如果公司没有猪日发放停工留薪工资,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去申诉,要求他们发放工资,要想得到补偿的话,要公司开除你,你才会得到补偿,也可以在劳动申诉期间协商离职,
第2个回答  2019-01-30
可以。
说明你不是主动离职,
是被动离职。
根据劳动法规定,非个人意愿离职,公司都要给补偿金,而且还可以领取失业金。因为你是工伤,如果需要定残,还有等定残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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