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种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土地?

如题所述

村委会有权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因此,村民委员会一旦发现村民不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可以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村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自愿将承包的耕地、草原归还村委会。村民不归还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原。但如果村民全家只迁入小城镇定居,村民仍可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不得强行收回。

妇女在娘家有户口,被分配到土地,但结婚后在婆家又得到一块承包地,有两块承包地。在这种情况下,母亲家的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但妇女已婚,在其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的,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期内,村民可以自愿将承包的土地归还村委会。村民自愿归还承包地,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在承包期内一旦归还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得再次要求承包地。

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如果一个承包户因死亡而在整个家庭中没有成员,户口被注销,那么村委会就要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女方结婚,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离婚、丧偶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居住的,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民迁出是因为家庭成员的部分户口,而其他人自然死亡,家中没有成员,即出现“破户”的情况。根据规定,如果取消户籍,与村委会的合同关系无法维持,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可见,土地承包是以农民家庭为基础的,所以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自然死亡,农民失去了,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即农民自己放弃承包权,将土地归还村集体。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归还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次索要承包地。因此,农民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选择。根据法律规定,土地长期(连续两年)废弃的,发包人有权收回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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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22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以下几种情况可收回:被弃耕的土地村委会可收回,转为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已经绝户的可收回。已婚妇女再次取得承包地的,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可收回。
第2个回答  2021-05-22
一般会在连续两年进行承包的,就有权终止相应的承包合同,或者是在绝户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农民自愿把这块地交给承包的人。都可以收回土地。
第3个回答  2021-05-22
这个农户已经不在本村居住,并且户口迁出本村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