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直播带货对经济造成的财产损失大概是多少?

如题所述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网络直播带货也给各个参与的人员与平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但是与此同时,各种由于“网红带货”造成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某些网红由于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之中存在各种违法和违规的行为,所推销的货品的质量也是良莠不齐,也导致了许多消费者向“网红”索赔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网红”们应当怎么样保护自身的安全,在不违法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之下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下文中,笔者从几个主要的方面简要讲讲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1,定义

“网络红人”是指在现实或者网络生活中因为某个事件或者某个行为而被网民关注从而走红的人或长期持续输出专业知识而走红的人。

“网红直播带货”是指某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物在网络实时交流之中对某些商品进行宣传,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信任资本,对商品的销售进行刺激,促进某个或者某种商品消费的行为。

基于上述的定义,“网红直播带货”其实是一种营销方式,商品的销售者为了自身商品的销售,与某些具有社会影响力和一定的社会信任资本的人展开合作,由“网红”负责对商品进行推销,商品销售者负责销售的一种新的销售模式。

2,网红的主体身份

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合作

“网红”以自然人身份与商品销售者进行合作,以其自身拥有的流量和影响力对商品销售者的商品进行推销,提高商品销售者的销售量,为销售者赚取相应的利润。在这种情形之下,“网红”和商品销售者之间成立的关系主要有两类:

雇佣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品销售方与“网红”签订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约定“网红”利用自己的网络影响力和信任资本为商品销售方的商品进行推销,“网红”付出自己一定的劳动而商品销售方给予“网红”相应的对价。

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商品销售者与“网红”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委托协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商品销售者委托“网红”在进行网络直播的过程之中,对商品进行宣传,促进商品销售。商品销售者给予“网红”相应的费用。

以公司名义与商品销售者展开合作

如果“网红”隶属于某个经纪公司名下,则应当视为“网红”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在对外承接商务合作之时则会要求“网红”履行合同或者协议的内容。由于“网红”所实施的行为为公司所要求的行为,故“网红”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所引发的责任将会由公司先行承担,如果“网红”确有重大过错,则可以要求“网红”进行赔偿。

以个人名义或者公司名义对商品进行用户评价

如果“网红”以个人名义或者公司名义对某个商品的使用感觉、建议和其他主观的基于事实的一些观点进行发布,应当认为该种行为不构成广告行为。

3,网红承担的责任

“网红”在网络直播过程之中对商品进行推销,是否符合《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的传播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讯息来源角色,并且根据其所具有之说服力对消费者产生影响。那么,“网红”应当属于《广告法》之中的广告代言人。网红”是否属于明星代言人呢?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明星泛指有名的演员、歌手、艺人、运动员等。我们应当认为,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那么“网红”也应当属于“明星”的一种。无论是“明星”还是“网红”,在承接广告或者做推广之时,都应当注意法律的规范,避免触碰法律,损害他人利益。正是由于某些“网红”或者“明星”的法律意识不强,又或者没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做支撑,在实际的广告代言过程之中产生了许多的问题,遭受没有必要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例如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张铁林、范伟、王刚三位明星代言的u88、3158、28招商等三家招商网站涉嫌加盟骗局、郭德纲代言的“藏密排油”的广告等等,明星由于代言诸如此类的广告遭到索赔或者处罚的案例数不胜数。在专业的“直播带货”的主播之中也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例如知名网红模特刘某,以靓丽的造型在直播间吸引了无数粉丝。刘某自恃“网红效应”能量巨大,便购买了搅拌釜、粉碎机等设备,利用百炎净、氯霉素作为原料,自行制作、销售祛痘美白万能膏,遭到刑事处分和民事索赔。其实,在某些情况之下,或许他们也是受害者,但是由于他们所拥有的的影响力,应当对所代言的广告尽到必要的审慎的义务。

民事责任

如上文所述,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分为两种情形:1、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业合作中可能承担的责任;2、以公司名义开展商业合作可能承担的责任。无论是自然人身份还是公司身份,在广告宣传过程之中如果存在问题,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 第56条之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58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广告代言人在代言之中可能会较大概率地触碰法律,如果自身没有注意相关规定,则将会导致自身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遭受的损失将会是巨大的,其中不仅包括金钱损失还包括名誉损失,其后果也是难以估计的。

刑事责任

如果广告代言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则将会触碰《刑法》。例如演员赵丹(艺名胖丫),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某直播平台宣传、出售自制的“纯中药减肥胶囊”,获利巨大,并造成多名使用者出现不良反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赵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4年,知名网红模特刘某购买了搅拌釜、粉碎机等设备,利用百炎净、氯霉素作为原料,自行制作、销售祛痘美白万能膏,涉案金额近30万元。多名粉丝购买使用之后,面部出现不同程度的毁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而在刑事责任之中,最可能触碰的刑法有关诈骗、虚假广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规定。“网红”在承接相关商业合作之时必须注意自身的安全。

4,应当注意的问题

推荐未使用的产品

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因此,主播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之中不得虚假描述其效用及性能。并且还需要主播使用过代言商品,不得在未经使用的情况下就推销进行代言。

侵犯他人名誉

主播在代言广告之时有时会将代言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比较,贬低其他同类商品。这种行为不仅会触犯《广告法》之中关于广告行为的规定,还可能会由于贬低其他同类商品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产生纠纷。

虚假宣传

由于很多主播是某个公司的签约艺人,其代言的商品时并未能够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获得的相关行业的评价等进行详细的审查,故在代言之时可能会发生虚假宣传的行为。

广告用语违法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9条规定了广告用语的规范,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此建议主播在直播带货时,切忌使用“全网最低价”、“最佳的产品体验”等绝对化的词语,

侵犯知识产权

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有关的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如果主播明知代言的商品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之下依然进行代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根据《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主播在带货之时所宣称的折扣、优惠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不得虚假降价或者提价之后再降价,否则将会触犯相关规定。

5,结语

直播带货的网红们应当对自身的安全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在代言商品时可以大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谨慎代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严格审查货源、生产许可、安全标识,不生产、不销售、不代理三无产品;

代理的商品亲自使用,避免虚假宣传;

严禁刷单虚构销量,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

自产自销型网红主播,还应当遵守产品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知情权;

谨慎评价其他同类产品,避免侵犯其他厂商名誉权;

除了遵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法》等规定,网红带货还应当遵守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为的相关规定,杜绝低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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