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了之后可以在结婚吗?

如题所述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话,结婚之后是不可以再结婚的。再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当然,如果您结束了前一段的婚姻,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是可以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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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再婚的条件是什么再婚是指离婚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都主动要求恢复夫妻关系,那就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破裂,或者离婚的原因已经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离婚后不得再婚
3
,婚姻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再婚登记设定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以恢复夫妻关系,双方必须亲自向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身份证号码1.5姓名,2英寸黑色帽子和3张照片。出具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簿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和身份证号码。p>
2
3.单位、村民协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再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证明、夫妻关系解除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必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申请再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明和证明材料,有疑问的,予以核实。符合再婚条件的,应当立即办理再婚登记;因单位、部门或者其他方面的干扰,当事人无法取得有关证明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在申请表中注明。发现当事人符合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结婚证,在申请结婚登记表上注明“再婚”字样,收回离婚证。离婚后,当事人应当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恢复夫妻关系,只要男女双方愿意,可以再婚。但是,再婚不仅是双方共同生活,而且是那些实际办理了再婚手续的人。否则,不能认定双方已经恢复了婚姻关系,而只能根据实际婚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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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20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话,结婚之后是不可以再结婚的。再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当然,如果您结束了前一段的婚姻,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是可以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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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2个回答  2022-12-14
不可以的,结婚了之后不可以再结婚的,法律上是犯重婚罪。

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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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案例:妇女谢某的丈夫林某包“二奶”并生下一个儿子。在亲友对林某多方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谢某把林某告上法庭,为此,谢某聘请了律师在林某与“二奶”江某同居地周围开展调查,取得邻居、物业管理公司职员的证言,在林某私生子入学的幼儿园取得老师证词,查阅了孩子入园登记表,虽然林某和江某在父母一栏用的是化名,但可以判断小孩的父母是林某和江某。法院又依法作了一些调查,取得了林某、江某和孩子的生活照9张,照片可以看出三人关系亲密,绝非一般关系。尽管林某在法庭上百般为自己辩解,但由于有了以上重要证据,法院认定林某犯重婚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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