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怎么办?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执法、司法权力,这些权力都具有国家权力的象征,具有强制性。它履行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能更改。

而民事权利,从根本上说是公民的私权利,而公民对自己的私权利可以放弃,权利人不主张,义务人的义务可以不履行。比如张三借李四10000元钱,李四要求张三还钱是合法的,放弃不要也是合法的。公民的民事行为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高度自治”,任何人不能干涉。

前者是公权力,后者是私权利。从法理上说,公权力介入私权利,容易造成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所以就有“公民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著名理论。也因此,世界各国普遍禁止公权力介入民事权利。我国立法中,也特别注意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边界。

经济纠纷其实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当然不会赋予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权力和义务。更不可能赋予公安行政机关处置民事纠纷的特殊权力,比如(是非)评价权、判决权、强制执行权等。某些情况下,民警在工作中也会对某些民事事件作出评价,这其实是民警的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由于特殊的原因,一度时期,公安机关多方位介入民事纠纷,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这种现象只能是法治历史长河中的“短暂现象”,不可能长久。现在从上到下,已经在逐步清理这类“非警务活动”,使公安机关的工作逐步真正走上法制轨道。还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彻底清除此类“非警务活动”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各级行政机关的法治思维、群众的法律观念等密切相关。比如,“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至今还有人挂在嘴上。事实上,解决公众遇到的“困难”并不都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比如,某公民穷得没饭吃了,这个“困难”就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

处理经济纠纷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当然也不会受理,更不会立案。处理的方法只有按照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进行。

“公民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论也决定了,处理民事事件有多种方法,比如,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自行协商;通过中间人斡旋劝和;申请民调组织调解(各村、居委会,规模企业、协会都应当建立群众性民调组织)……自力无法处理的,最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也可以看出,法律鼓励公民遇到包括经济纠纷在内的各类民事纠纷,尽量通过自力处理,从而提高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民事行为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方,才求助公权力。而解决民事争端的强制性公权力,法律只授予人民法院,没有、也不会授予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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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06
应该去法院起诉,因为法院是会审理这种案件的,公安局不会审理。
第2个回答  2021-05-06
可以去当地劳动局进行投诉,如果经济纠纷的话总会有专门的部门,找对部门就好了。
第3个回答  2021-05-06
如果是个人与个人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完成这一个流程。
第4个回答  2021-05-06
当然是要寻求相关的劳动仲裁部门呀,一定要找对部门,这样才能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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