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原告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的理由表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能是“假证据”。如果原告没有合理的证据或理由,而无故提出被告方的证据是“假证据”,法院可能不会采纳,也不会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该证据进行鉴定。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那么除了申请鉴定外,还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法律分析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或者在法庭上申请进行鉴定的,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是,如果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审查发现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明显无异议,而原告方有没有正当证据或者合理理由排除被告方举证的,则可能不会准许进行鉴定。
一、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主要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认定。
二、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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