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是一个审查已选出的代表是否具有当选资格的机构。
审查已选出的代表是否具有当选资格的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均应设立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通过。
在本届任期内,如有补选的代表产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扩展资料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程序为:
(1)各选区或选举单位选举结束后,将本选区或选举单位选举代表的有关情况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提出确认或不确认代表资格的建议。
(3)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确定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4)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