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前人民法院有权让房主搬出吗

如题所述

总的来说有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其次,根据以上法条,可以明确得出被执行人被强制迁出房屋的流程。

最后,如果被执行人只有这一套房产,那么在拍卖款中优先保留相应价款,由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最终实现执行。 


延伸法条: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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