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场地审批

如题所述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必要的资金。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申办需要的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5.演出场所的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及《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6.演出场所内部结构图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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