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义务

如题所述

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义务?
(一)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的义务
【第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二)提供医药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的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三)建立医保基金相关制度的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四)开展医保基金相关制度、政策培训的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五)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的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六)为参保人员提供知情同意的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七)向社会公开医保基金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规定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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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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