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称补贴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后(含当日,下同)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认定的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认定后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4.申请人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终止发放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终止发放。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工作经费支出及结余情况书面反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并按规定退回剩余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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