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主要依据职工上年度的工资总额确定。这个总额的计算遵循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入职或调入员工的缴存基数则是其首月的全部工资总额。
职工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但部分城市允许适当提高。具体比例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政府审核并获省级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则通常根据上一年度的平均纳税收入来确定月缴存基数。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进行纠正,逾期不改正者将面临罚款。缴存年度通常从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可以通过转账支票、现金、银行汇款、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
在遇到经营困难时,北京、上海、天津和南京等地对企业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或缓缴有所规定。例如,企业需经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并通过,才能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最低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规定需参照各地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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