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流派的关系

如题所述

法学流派的出现,源于法学家们对法的不同理解与定义,这些理解与定义因研究方法、角度与视野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与社会法学派相对应的,主要有自然法学派、综合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关注的是法的正当性。在他们看来,法律本身是否符合人类普遍的道德价值观是衡量其正当性的关键。在此基础上,自然法学派提出,法律还应遵循更高的应然法标准,即理想化的道德准则。如果法律违背了这些原则,无论其在现实中是否存在,都应被视为非法,因为它们不符合更高的道德标准。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侧重于法律的来源与效力。他们认为,只有经过合法程序、由法定机构制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这一观点强调法律的程序性和形式性,但往往忽视了法律制定过程中的道德考量。例如,纳粹德国的《消除人民痛苦法》就是典型例子,尽管从程序和技术层面上符合法律要求,但从道德和正当性的角度来看,它仍然是不合法的。



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与影响。这一流派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发展受到社会因素的驱动。然而,法律对社会也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能够影响社会的发展。真正的法律应当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并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影响。例如,中国《继承法》将女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某些地区,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充分执行,因此在社会法学派看来,这一法律规定只是形式上的法律,而非真正有效的法律。


扩展资料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又译社会学法学派。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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