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法律关系

2004年6月份,德兴超市为了满足夏季冷饮市场的大量需求,需要每周进一批可口可乐回来,补给超市货源的不足。但超市人手有限,短时间内又请不到新的员工,于是在熟人的介绍下,找到开面包车的王某,双方约定王某只需要每周五下午到冷饮市场上替德兴超市运50箱可口可乐回来,德兴超市按每箱2元的标准付钱给他。谈妥以后,王某信守约定,每周五都按超市的需要运送货物回来。
一日,王某临时有事有一个月的时间都不能替超市运货,而这一个月正好是冷饮畅销的时候,于是王某临行前找到李某,将自己的面包车交给李某,让他每周五下午为超市送货,其他时间出去揽活跑运输,然后一个月付给他报酬500元。谁知,李某在第二次为德兴超市运送货物的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查无下落。于是,李某的家人要求王某与德兴超市老板共同赔偿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此案中,开面包车的王某与谁形成的法律关系?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2)遭遇车祸的李某究竟与谁形成的法律关系?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李某家人要求王某与德兴超市老板共同赔偿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是否合理?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寻求何种法律救济途径?

  案例: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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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1-03
(1)王某与超市形成法律关系,形成委托法律关系,因其替德兴超市运50箱可口可乐,德兴超市付劳动费给他,符合委托的法律关系。
(2)李某与王某形成委托关系,与肇事车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3)不合理。应该由肇事车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家人应该赶快报案,追求肇事车的刑事责任,附带要求民事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2-20
(1)王某与德兴超市形成委托关系,德兴超市付劳动费给,属于委托法律关系。
(2)王某和李某也属于委托法律关系。王某给李某超过价值的一个月的报酬。
(3)不合理,应该肇事者赔偿,形成的委托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但于情于理要给王某适当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