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份,德兴超市为了满足夏季冷饮市场的大量需求,需要每周进一批可口可乐回来,补给超市货源的不足。但超市人手有限,短时间内又请不到新的员工,于是在熟人的介绍下,找到开面包车的王某,双方约定王某只需要每周五下午到冷饮市场上替德兴超市运50箱可口可乐回来,德兴超市按每箱2元的标准付钱给他。谈妥以后,王某信守约定,每周五都按超市的需要运送货物回来。
一日,王某临时有事有一个月的时间都不能替超市运货,而这一个月正好是冷饮畅销的时候,于是王某临行前找到李某,将自己的面包车交给李某,让他每周五下午为超市送货,其他时间出去揽活跑运输,然后一个月付给他报酬500元。谁知,李某在第二次为德兴超市运送货物的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查无下落。于是,李某的家人要求王某与德兴超市老板共同赔偿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此案中,开面包车的王某与谁形成的法律关系?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2)遭遇车祸的李某究竟与谁形成的法律关系?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李某家人要求王某与德兴超市老板共同赔偿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是否合理?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寻求何种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