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关于私营企业聘用残疾人、随军家属、军嫂避税的问题

我是济南一家私营企业,想聘用残疾人、随军家属、军嫂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问条件要求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该到什么部门申请,请各位大虾指点,领导急要!!谢谢了!!!

  你要注意这几个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5项条件

  ●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础设施和规章制度。

  流转税禁超每人每年3.5万

  限额退还企业的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再补充一点,上面是聘用残疾人的规定。随军家属的不一样,具体要看你当地的优惠规定,但国家大纲性的规定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直接去税务局申请,并且要你招聘的残疾人等提供民政局相关部门出示的残疾人证明或者随军家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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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31
好像是。。。如果企业雇佣的员工百分之六十以上为军嫂的话,能免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