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不能继续履行的,怎么办?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2009年7月,赵某研究生毕业,参加了当地的招聘会,应聘到一家电子公司做销售经理,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赵某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后,公司以市场不景气,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向赵某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赵某认为,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另外自己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不曾有过错,不应辞退自己,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又招聘了一名销售经理,他已不可能继续工作下去,那么,赵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答疑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不可能,赵某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另外,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家电公司以市场不景气,效益不好,辞退赵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害赵某劳动权的行为,应该予以经济赔偿,赵某从2009年到2013年,在该公司工作了4年,应支付他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他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8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法理荟萃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延续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擅自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系违法终止,应该承担违法终止的不利后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