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可以采用
资格预审的方式来审查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在这块规定的不太详细,你可以看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细则,一样适用。
一般特大型政府采购项目才会采用资格预审,或者对资质要求特殊的项目也会采用。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
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
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编制
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
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
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
不得收取费
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
19
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地点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
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
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