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抗辩权

五种抗辩权

一、五种抗辩权有什么
1、五种抗辩权具体如下:
(1)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2)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顺序履行抗辩权;
(5)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抗辩权的特征有哪些
抗辩权的特征如下:
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3、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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