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

如题所述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是: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特殊和非生产经营的项目;用于非正常损失的项目;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


1.无论“购入”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2.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额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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