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就业补贴

如题所述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经济薄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激励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一、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出的情况:
1.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2.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3.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4.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5.“三公”经费支出。
6.普惠金融项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7.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二、 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包括:
1.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
5.创业补贴
6.就业见习补贴
7.求职创业补贴
8.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9.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除外)等支出;
法律依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社基层平台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
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人社基层平台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以及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
2.补助标准。
对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基本支出和必要的项目支出经费。
对暂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由当地根据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成功就业人数、单位和个人档案托管数量、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服务人数、场次数、成效、成本等因素和补助资金规模确定。
对暂未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基层平台,由当地根据购买基层平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量、专业性、成效等因素和补助资金规模确定。
对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由当地按成功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务派遣公司)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等因素和补助资金规模确定。
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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