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宣布提前解散的赔偿适用于经济性裁员吗?

如题所述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定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当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这个“标准”各地定的不一样,因而需要进行政府认定。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从反馈的情形来看,首先,它不属于破产,第二不是转产,只可能是经营困难何客观经济情况变化两种情形,个人意见可以纳入经济型裁员补赔偿范畴,提醒下,一定要到当地人社部门做一个报备,避免后续劳动争议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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