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金矿事故6人遇难,如何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如题所述

山东招远金矿事故6人遇难,使人们心痛,心痛之余我们必须进行思考,如何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的生产。长期以来,矿难事故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的金矿安全事故屡有发生,造成高死亡人数的原因多种多样,几乎涉及当前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此领域进行了许多研究和讨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中,一些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差,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矿产行业职工的整体素质低下,平均受教育水平仅为7年左右。职工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知识和技能,企业不重视职工培训。

对于要避免矿难,我们必须明确责任,对责任人进行重罚。矿难事故的刑事责任的确定要比其他常见犯罪更为复杂的原因是,矿难事故的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造成有害后果的人,还包括责任人。伤害包括负责监督义务的人。由于采矿业是一个风险,危害和经济利益极高的特殊领域,为了有效地规制和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并避免侵犯重大法律利益,法律设立了多级监督员来实施监督。

当发生严重的矿难事故时,关键是调查地雷事故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监事过失的刑事责任认定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其与过失犯罪的一般构成不同,责任人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有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监事也可能承担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刑事责任不是由其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矿山灾害管理的一大特点是事前监督相对较少,企业主要受到事后处罚的制约。原因如下:第一,投资不足,安全监督经费不足。其次,监督制度和腐败削弱了安全监督。主要表现是事前监督力度不够。当企业不执行监督者的意愿时,他可能受到的实际惩罚很小。在这种实际情况下,安全监督必须依靠重大事件后的惩罚来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由于事故本身的概率小于主管人员事先检查的概率,并且企业破产严重,削弱了处罚,因此事后处罚对企业预期安全成本的影响很小,实际监管水平不高。我们必须加强对从业者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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