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是某个人的私产,是不能够继承的。所以,它也没什么可“要求”的,非要说有什么“要求”的话,就是“要求”不能继承。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宅基地是村集体的“公产”,凡是这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都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利,但没有继承权利。
说到这里有人会说,农村的宅基地不是有代代相传的现象存在吗?
其实,代代相传的是宅基地上的建筑,而不是宅基地。依照相关政策,宅基地上的建筑是个人私产,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只要宅基地上的建筑存在就可以代代相传进行继承。
在一些农村,存在这种现象:批新交旧。意思是“如果想新批宅基地需要先把旧宅基地交给村集体”,否则将无法获批新的宅基地。这样一种做法,就是强调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如果你想拥有新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必须交出旧宅基地的使用权。
我就有一块儿旧宅基地,前一段时间村里通知说要“填沟造地”,需要我把宅基地交给村集体。我乖乖地交了,只是得到了村里对旧宅基地上所种树木的象征性补偿。
在农村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还存在,任何人不能以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为由要求屋主拆除房屋,此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其实,也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变相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就另当别论了。
总之,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它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是能够继承的,因为这是个人私产。所以一定要摆正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之间的关系,正确地处理这些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权清物明”。你说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