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工单位,劳动者工作1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只干了几天,没合同用工单位是没有责任的。如果这几天你保质保量完成工作,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那么你可以就那几天的工资提出要求。
但是,劳动法有规定,辞职要提前告知,擅自离职的行为是不受保护的。同时,用工单位是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其擅自离职给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你想想,如果是生产线上一名关键位置的技术员突然擅自离职,因无法马上找到替代的人承担岗位,整条生产线就要停,可能无法完成订单任务,造成用工单位在商业合同上的违约。这都属于损失的范围。当然,我不知道你是什么工种和岗位,只是举个例子。
觉得自己做的没问题,就要那几天的工资吧,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如果老板是个人,不是用工单位,那就到法院民事诉讼吧。
维权有成本,也有风险。你提供的情况太少了,不知道会怎样。有位网友说的对,你换位想想,如果你是老板,有员工像你这样做的话……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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