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人格是怎样形成的?是先天的还是造就的?答案大致有三种:一是遗传
决定论,二是环境决定论,三是遗传和环境共同决定论。时至今日,持前两种极端观点的人并不多,大多数人都相信人格是遗传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这似乎并没有从根本上说明遗传基因与外部环境究竟是如何共同起作用的问题。美国著名记者威廉·赖特,积40年思考撰写的《基因的力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一书,从学术研究的视角,充分讨论了近年来心理学、行为遗传学和
分子生物学关于基因对行为和人格影响的研究成果,借用“非共享环境”概念,力图解释这个问题。
“非共享环境”最初是由
弗吉尼亚大学的心理学家桑德拉·斯卡尔和
宾夕法尼亚大学的行为遗传学家罗伯特·普洛敏提出的,他们用此概念来说明在相同环境条件成长的儿童的个体差异。所谓“非共享环境”就是针对个体的特殊环境,它可能是仅仅被一个孩子经历的事情或条件,例如长期的疾病或被父母粗暴地对待,以及最小的孩子受到的特别对待;也可能是孕期事件——缺氧或缺乏营养、细菌感染、各种非遗传的
意外事件等等。相对于“非共享环境”是“共享环境”,即通常意义上的家庭背景、学校状况、邻里关系和民族关系等因素。他们的研究发现:共享环境在人格发展中只起微不足道的作用,实际上,非共享环境所起的作用大得多。儿童的差异是由非共享环境引起的。正如斯卡尔指出:“家庭间的一般差异对儿童的发展几乎没有影响,除非这个家庭在正常发展的范围之外。”
这种非共享环境既包括儿童塑造的个体环境又包括源于父母的基因型环境。作者认为,儿童会影响他们的环境,经常会创造出不与其兄弟姐妹共享的“适合自身”的环境。父母、教师和周围的人都以特别的方式对不同的儿童作出反应。比如,天生不守规矩的儿童面对的父母与他或她的行为良好的兄弟姐妹迥然不同(愤怒和斥责对比于微笑和关爱)。这一观点是对传统心理学发出的一个直接挑战。因为几十年来,人们一直认为环境是外在力量,是一种外部因素。而作者认为个体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儿童自身的先天差异形成的,而这种先天差异又是通过遗传禀赋获得的。基因不仅制造了儿童,也有力地创造了他们自身的环境。如果基因创造的是一个好激动、易动怒的孩子,那么他的父母对待他与表现好的兄弟姐妹会很不相同。他使自己的环境不同于其他人。在学校,好动、注意力不集中的孩子会发现自己面对的是好威吓、不友好的老师,而这位老师对优等生却很好。把这种情况推至极端,大多数爱犯事、惹麻烦的孩子,可能在成长的过程中,会发现自己进了特别的学校、教养院或
少年犯监狱。这是一个成功地完全改变了自身环境的例子。现在人们已经确认:基因和环境是紧密联系的。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独特的遗传构造和独特的环境因素,其比例是由孩子的基因决定的。这个新观点使传统的遗传——环境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极大地削弱了长期以来人们对环境塑造儿童的决定性力量这一观点的信念。
所谓源于父母的基因型环境是斯卡尔和普洛敏等人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环境”概念。这种环境不是
基因表现自身的独立而不同的实体,而是伴随那些基因的变化程度而产生的结果,即认为儿童开始生活的基本环境无法脱离遗传——父母基因的影响。以前人们认为,如果儿童在一个喜欢动物的家庭中长大,被宠物所包围,这种周围条件被认为是清楚明了的环境因素,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儿童喜爱动物的原因。可是,随着遗传观点的扩大,满屋子的宠物作为一种现象,被认为至少部分是有父母的基因因素,父母的基本天性因素使他们不同于其他人。如果父母喜欢动物有基因的基础,这些基因就能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被后代所继承。传统的心理学观点认为宠物是一种塑造出来的环境影响,而现在发现宠物和孩子对宠物的喜欢都可能是父母和孩子共有的基因表现。满屋子是书的家庭对孩子的影响也是如此,这些书可能是父母基因的反映,而不是严格的环境因素。如果一个出自这种家庭的孩子长大后喜欢书,人们无法判断这种喜爱是来源于摆满书的环境,还是来源于继承了父母爱书的基因。在港口城市长大的儿童对大海的热爱可能是其抚养条件,也可能是因为父母选择这个安居地是因为有爱海的基因,这种基因又被儿童所继承。如果后一种解释正确的话,海边就不是一种不起作用的环境,而是一种包含着遗传意义的环境。现在我们拥有的环境是:父母基因起部分作用,儿童的基因也起部分作用。在这个古老的遗传——环境模式中,可以发现环境因素中也充满着遗传的基因因素。
哈佛大学的人口遗传学家理查德·莱温丁在其遗传学著作《观念中的生物》一书中说:“有机体实际上在一点一点地作用于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机体的环境被它们的DNA进行了编码……
由此可见,儿童人格之所以不同,并非过去所认为的,即由一般的环境决定的,而是由个体不同的非共享环境造成的。如果儿童个体的非共享环境差异很大,那么儿童个体之间的差异也就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