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属于什么法律行为?

如题所述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来源:律师365整理 | 2019-07-23 |  4688人看过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被认定为是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也是必须与承诺相结合后其契约才能成立的。如果公民要公开要求对方帮助完成自己的事情后也是可以给予一定的奖赏,那么只有他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后,广告的发布人才会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也是合约行为。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非是针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如下: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成立要件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一,悬赏本身就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意思表示。至于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是否接受这种给付是行为人的权利;其二,民事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悬赏广告的酬金给付作出限制。法律只须对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否违背国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加以限制;其三,悬赏酬金是悬赏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悬赏报酬给付,在理论上也抹杀了将广告分为普通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的法律意义。关于悬赏广告的效力,其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对人的报酬请求权,此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

如果公民自己无法完成某项事情后也是可以通过发布悬赏广告来请求他人代为完成的,那么为了报答对方也是会支付一定的报酬和赏金的,如果在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在完成后指定行为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为人也是可以通过起诉等法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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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3
1/1分步阅读
悬赏广告,通常认为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表示对完成广告规定行为之人,给予特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对于悬赏广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王泽鉴先生[1]认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 史尚宽先生[2]认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 江平先生[3] 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1. 悬赏人以广告的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广告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即凡是能够让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的都可以。此外,广告意思表示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必须是一般大众,只要是不特定的多数即可。

2. 悬赏人所为意思表示必须包含要求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内容。指定行为的种类一般不受限制,目的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以为公共利益,但行为不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3. 悬赏人有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所谓悬赏广告,则必须以“悬赏”为要件,此处的“悬赏”即报酬形式多种多样,并不限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亦可,如给予荣誉、奖章等。

三、法律性质

(1)契约说。契约说也称之为合同说,该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为实现特定的目的,以广告的形式所发出的要约。广告人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要约中,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的,视为是对广告人要约的承诺。行为人的承诺必须在广告人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作出,或是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才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当合同生效后,行为人有权按照悬赏广告中的约定,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从悬赏广告的发出到最终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中,悬赏广告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广告人应当受到其要约的约束,而行为人则有选择行为的自由,一旦选择成为悬赏广告的相对人,则要受到悬赏声明的约束。在我国法学界支持契约说的学者主要有:佟柔、彭万林、江平等人。

(2)单方法律行为说。与契约说不同,该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单方实施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广告人通过悬赏声明的形式表示承担一定债务,以此换取行为人的行为成果,行为人向广告人交付行为成果并不是对广告人要约的承诺,而是为了取得悬赏广告中约定的报酬。主张单方行为说的学者主要有:王利明、张广兴,以及台湾学者史尚宽、王泽鉴等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2-24
悬赏广告的性质有两个学说,一是要约允诺说,即双方法律行为,二是要约邀请,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第3个回答  2020-02-24
悬赏的内容首先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涉及侵害他人名誉以及他人利益,如果没有涉及,就属于简单的雇佣关系,就相当于一般类型的招标一样
第4个回答  2020-05-11
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民事法律行为